经过商鞅调整之后的秦律,已经成为一部体系完备、内容全面的成熟的法律,它既是改革的总纲领,又是秦国的根本大法。当然这时期秦国的法律并不仅限于律,在秦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有令、课、式等其他形式。但总的看来,秦国的法律体系中律是主干,令以辅律,其他多种法律形式起补充作用。在当时看来,这套法律结构清晰、内容丰富。
影响千载的历史功绩
商鞅变法前的边秦远远落后于山东诸国,奴隶主的势力十分强大。是商鞅把法律的概念带到了秦国,并且以“律”这种形式使其现实化、制度化、权威化。商鞅对秦国前期大量杂乱烦琐的法律形式进行了清理、总结,继承它们的优点,参考其他国家立法的经验教训,在李悝《法经》的基础上,增加自己改革的诸项措施,统一规范地以“律”这种形式固定下来,并颁行全国。
自此,“律”成为秦国法律中最重要的形式,它规定国家的根本体制和运行规则。它以刑事法律为主要内容,涉及行政、立法、司法、经济等诸多领域,通过各级官吏无条件地执行发挥效力,是一套满足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国家根本大法。
不能简单地认为商鞅把他改革的成果称之为“律”,是一件无足轻重的事情。之所以以“律”这样一种形式实现法制的统一,其实有着深刻的原因。在古代中国,律是表述包括历法、音乐、法律在内的通用概念,三者都有计算、规范、原理和秩序的丰富意蕴。
与起源甚为古老的历律和音律相比,法律之律乃是后起的概念,但法律之律与前两者一样,也是“法天乘气”的结果,即通过测度“天道之数”来衡量人间社会的“政治之数”,从而维护现实的政治统治。从微观层面上看,历律之数、音律之数与法律之数又相对应,法律之数模拟历律之数和音律之数,产生出所谓六杀、五刑、五听、正刑、闰刑等等。
法律之律所具备的计量和标准的功能属性,可以用来订立规矩,明确等级;当犯罪发生后,又可以通过定罪量刑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所以说,法律之律体现的不单单是一种技术,还是一种精神。
商鞅以律来称谓自己设计的制度,用“律”来代替“刑”和“法”的概念,并将它作为秦国法律的主要形式,同时对其他的法律形式进行合理有序的调整与安排,使它们严密配合、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在强化中央权力方面,新的法制确立了不同于以往的官僚体系和地方行政制度,这是决定君主集权能够长久存续的重要措施。
在军事方面,新的法律体制所体现出的“事决于法”的法制原理,以及“赏重罚厚”和“赏信罚必”的刑事政策,保证了高效有序的行政运作,使得大规模的征兵和物资调运成为可能。这套规整严谨、内容全面的法制体系满足了新崛起的诸侯在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打破旧体制、构建新秩序的需求,为封建势力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可以这样说,这个具有量化内涵的、强调确定性和统一性的“律”,是秦战胜六国最重要的非物质力量。
战国时期各国都或多或少地进行过法制改革,秦国的变法未必就是这其中内容最全面、改革最彻底的。但是秦不同于其他诸侯的地方在于,它不仅颁布了新法律,并且将这种法律以一种权威的、正式的方式固定下来,使其能够长久、稳定地发挥作用。秦孝公去世后,痛恨商鞅的太子嗣位为王,商鞅被处以车裂的极刑,但是商鞅创制的法律却没有因为秦惠王的继位而废止。
自此而始,延至六代之后的始皇,法制不替,国祚不衰,秦国终于横扫诸侯,一统六合。而其他的国家呢?魏国用李悝,韩有申不害,楚国先后任用吴起、屈平两度变法革新。当新法颁行之际,各国也曾极盛一时,但是由于缺乏稳定有效的法律运行机制,徒有良法却无法长久。这也许能从一个侧面解释,为什么秦国变法能功效持久而其他国家的改革只是昙花一现;为什么灭六国、平天下的是秦而非其他。
改法为律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称谓的变更,更重要的是,它提供了一种合理、有效的形式,推动了新型君主集权专制政治的产生与运行。这既是对同时代立法工作的一个阶段性总结,又为日后秦汉两帝国的法制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种以律令为主干的法律体系对后世延绵存续了两千余年的中华法系,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